某医药公司经营分公司与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0:24:37 348 人看过

某医药公司经营分公司与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4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内大街96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2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博*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北京市博*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7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郑*华、宁-勃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药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自1996年开始从医药公司处购买药品,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在收到交付的药品后,仅向医药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7857.02元未给付。2006年11月12日,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向医药公司出具了应付帐款询证函,确认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欠付医药公司货款7857.02元的事实。经查,2006年10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故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物公司:

1、立即给付尚欠货款7857.02元;

2、承担诉讼费用。

**生物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对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从**生物公司的帐面上反映出来的是仅尚欠医药公司货款1030.41元,故不同意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医药公司及**生物公司在改制和变更之前,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致使改制后及变更后的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医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举的证据,要证明对方尚欠货款7857.02元。然而经该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后,否认了医药公司证明对方尚欠上述货款数额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另查,一审庭审中,**生物公司仅认可尚欠医药公司货款1030.41元。

一审判决认定:医药公司与**生物公司,因双方改制和变更之前所形成的买卖合同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认可,故应确认有效。但医药公司提举的证明**生物公司尚欠7857.02元货款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但鉴于**生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尚欠部分货款的数额,属于当事人自认,该院将判令**生物公司就其自认部分货款的数额向医药公司支付。该院认为医药公司要求对方支付上述货款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故对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生物公司自认部分除外)。综上,该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某某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货款一千零三十元四角一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4: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分公司相关文章
  •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某实业公司与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申诉人:某实业公司(一审被告)被申诉人:某**公司(一审原告)某实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金字招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公司定作由铜板和金泊纸加工而成的公司名称,金字的金泊纸要达到24k,铜板厚度要达到1.5mm,铜的纯度要达到60%,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运杂费由供方承担,供方将定作物送达需方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定作物加工好后托运到实业公司办公处。实业公司将该定作物送经检验,金泊纸含金量为89%以上,铜含量为60.38%,铜板厚度为1.0mm。定作物的含金量与铜版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遂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加工费用,原告要求折价也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货物质量支付部分货款。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
    2022-10-26
    342人看过
  • 成某冯某诉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原告冯某、成某诉称,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45人参团旅游。24日,成某、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游。当旅游进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桥上因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认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突出致残,身体和臂膀留下大面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冯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支付残疾赔偿金;3、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4、支付后续治疗费;5、支付精神抚慰金;6、支付误工费;7、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原告成某系重伤者之一,面部损毁面积达37.25平方厘米,右眼无法闭
    2012-06-11
    190人看过
  • 建行某分行与某海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承担。裁判结果法院认为:1、涉案《贷款合同》以因抵押物灭失而到期;2、原告对“某某”轮的保险赔偿金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如下:1、被告某海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贷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对“某某”轮的船舶保险金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人马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01-18
    385人看过
  • 北京某机械公司诉美国某电脑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纠纷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合营期限20年;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
    2023-04-23
    75人看过
  • 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地址。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同单位地址。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08
    437人看过
  • 张某某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某与**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8年某月某日与被告签定了《购房定金收付书》,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原告依合同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原告发现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而被告在签订《购房定金收付书》时并没有告知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购房定金收付书》中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如实写明,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意见,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代理出售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付的2万元定金。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代理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屋有房主邱某的授权委托,并非无权代理;其次,被告并不否认该房屋在其代理出售时存在抵押这一情况,但是被告认为房屋存在
    2023-06-12
    248人看过
  • 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上诉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广州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VC+VE双效美白面膜1盒,价格43元。在该产品封面标注的功效包括淡化色斑和防御UVA、UVB对底层肌肤伤害及色素形成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
    2023-06-07
    344人看过
  • 杨某与黄某、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及反诉原告黄某诉反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钟某于2005年3月6日签订了《定金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各一份。约定:黄某、钟某(甲方)将其购置的浦东新区杨思路855弄47号802室房屋以人民币143万元价格转让给杨某(乙方),因甲方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286000元。双方如有违约,按定金罚则处理。双方另约定,乙方杨某于2005年3月9日前除给付甲方黄某、钟某购房定金286000元外,另给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44000元,甲方收到乙方该钱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自行还清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手续。待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后,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协助乙方向银行办理购房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甲方逾期未办理还贷手续的,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卖的,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86000元;乙方反悔不买的
    2023-04-23
    436人看过
  •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原告王某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
    2023-06-14
    98人看过
  • 王某诉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案一审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表明原告违约。(一)购车合同对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后每月向被告交款,及交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十分明确。原、被告购车合同约定,原告申请按揭贷款购车方式购买被告汽车。按揭贷款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具体情况不一而同。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要求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但同时又约定原告每月将30日前向被告交付2617元,并对付款期限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其原因是:办理按揭可以及时利用贷款回笼资金保证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并减少被告的经营风险,而银行要求被告代银行收取还款及利息,因而作如是约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方不还,被告代还必然要有损失,但如果不代为偿还则破坏银行对被告的信任并影响稳定的融资关系,对公司业务发展甚至生存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与对方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二)原告尚欠被告购车款37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购买汽车的价
    2023-04-23
    178人看过
  • 艾某某公司诉南京某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甘贝塔街163号75020。法定代表人:杰克,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赫某某天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淳西镇宝塔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省南京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质量技术监督部经理。原告赫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第一农药厂(以下简称某农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现为桃桃注册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98%澳氰菊酯原粉及2。5%200升澳氰菊酯乳油(制作杀虫剂敌杀死的原药)外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桃桃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犯,给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了严重侵害,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侵
    2023-06-08
    156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 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某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与被告吴某(被告一)、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傅某,被告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服务公司诉称,被告一严重违反被告二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二造成重大损害。为此,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原告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了与被告一的劳动合同。被告一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令维持原告对被告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二将被告一退回原告处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被告二的总部希望重组上海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6-05
    296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本律师代理四川某风机公司诉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全胜
    案情简介四川某风机公司与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了一份标的为47500元的《风机购销合同》,约定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采购四川某风机公司的风机货物若干。后四川某风机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实际交付了货物,但是四川某风机公司四川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在支付了预付款14250元后就再未支付过任何货款,为此,四川某风机公司也多次催要,但均未果。办案思路及心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直接起诉追回货款即可。同时考虑到被告系一家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住所地在温江,为了解决责任承担及管辖便利问题,本律师经考虑后,决定将其总公司(住所地锦江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该案成功在锦江法院立案,方便了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裁判结果法院立案后,本律师积极与被告方沟通,阐明利害关系,理清双方权利义务,最终,被告方同意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案调解结
    2024-01-20
    11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公司
    词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务、资产、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公司全面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均不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也由总公司财务同意管理,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大... 更多>

    #分公司
    相关咨询
    • 甲公司与某进出口签署的国际物流合同有效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极有可能会被认定有效。附《》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集团分公司跟某某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1
      与集团分公司签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如属建筑类合同,则需要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资质和营业执照二者缺一不可。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怎么解除与某公司的合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2
      已经签订的公司怎么解除合同如下: 1.通知公司要解除合同。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