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请求的提出
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提出是刑事判决的做出国通过何种形式或途经向被请求国提出承认和执行其做出的刑事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有两个问题相对比较重要,即提出请求的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通过何种程序提供给被请求国。就提交的材料而言,除提交请求书之外,请求国还需提供生效刑事判决的原本,如果提供的是副本,请求国必须证明副本与原本是一致的。如果被请求国要求请求国提交刑事判决所涉案件的全部或部分档案,请求国应当提供这些档案的原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综合相关其他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一般是通过请求书的形式来提出,请求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做出刑事判决和提出请求的机关名称;
2、被判刑人的姓名、年龄、健康情况以及是否处于关押状态等;
3、证明被判刑人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4、执行请求所依据的犯罪事实概述和必要的证据;
5、请求国法律中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条文以及必要时对条文的解释;
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副本。{12}就请求书提交的途径而言,如果请求国或者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双边协定或者是某一公约的共同成员国,而双边协定或者国际公约对此有规定,则依照协定或公约规定的程序提交。如果无双边协定或公约可以适用,则可以由请求国的有关机关直接送交被请求国的有关机关。送回途径应与送出途径相同。而按照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如果情势紧急,请求书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交。即由本国的警务机构提交给国际刑警组织,再由国际刑警组织提交给被请求国的警务机构。这一规定考虑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可能存在时效性的要求,值得考虑和借鉴。
(二)执行前的准备
被请求国接收了请求国提供的请求书以及其他材料之后,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就会进入到准备阶段,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在这一阶段进行。
(1)首先要对请求国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请求国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如果不齐备可以要求请求国继续补充缺失的材料。其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要对请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备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刑事判决的条件,是否存在应予拒绝的情形,执行该外国刑事判决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某种障碍进行审查。
(2)允许被告人陈述对执行判决发表意见,允许其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他应被拘传到庭进行陈述;如果被告人没有被羁押,那么被请求国应当按照本国刑事诉讼程序通知被告出庭。
(3)在前述行动的基础上,被请求国必须做出是否接受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答复,该等答复应通过与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请求相同的途径递交给请求国。如果决定承认和执行,对被告人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三)具体判决的执行
被请求国经过审查决定承认并执行请求国的生效刑事判决后,就应该采取措施启动执行程序,并解决和处理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从而进入刑罚执行阶段。因为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因此自动将自由刑和资格刑的执行排除在外,只涉及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刑问题。财产刑的执行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财产的查封、扣押、没收及财产权转移问题。欧洲共同体各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似乎比较彻底。《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专门规定了执行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制裁特别有关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罚没金额转换,财产刑的执行决定,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理及罚金刑的替代。当然,如何执行外国刑事判决需要被请求国依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国国内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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