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合同是什么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合同成立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双方意见统一,意向明显,均对于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意见一致。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是完全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
(二)所签署合同的双方可以将真实的意思表达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向司法部门或其他外部可以正确的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在法律中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的要素之一。
地役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条件。
三、关于地役权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一)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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