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级别管辖分为哪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46:48 422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立案级别管辖分为哪几种?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目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设置标准

级别管辖一般指按照诉讼法的设置标准,对各类案件由不同层级的法院作为对应的初审法院进行审理的限定与分工。不应当忽略的是,级别管辖所确立的规则,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层级之间法院管辖权的纵向分配问题,通过这种划分的限定与分工,可以确定哪一些案件应当由哪一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规则的确立在地域之间经济、文化、司法理念发展极不平衡的我国,有着更为重大的实际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各级人民法院在分工上的均衡,而且由于我国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往往在审判力量上相差很大,因此,规定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查清案情、公正而又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级别管辖设置的制度背景——审级制度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目前是四级二审制。我国在确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时,是将大多数一审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将一些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也有较少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同时,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与再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相配合而存在的,即经二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或者相关法院认为案件裁判仍然有误,还可以提出再审请求或者作出再审决定。

(二)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标准的分析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划分级别管辖采用的标准,是将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确定级别管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持此级别管辖三标准说的观点仍较为普遍,认为三标准说要比单纯的标的额确定标准更为科学、更符合不同层级司法审判力量的分布。

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案件繁简程度以及是否“有重大影响”这两个标准难以界定。这一规则显然违背了法律应有的确定性、预知性原则。如何判断简单与复杂、涉及面宽窄、处理结果影响大小在实践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对模糊的规则进行判断时,必然将得出相异的结论。由此产生的当事人对于级别管辖权的异议,甚至在没有法定审理该异议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损害。

三、民事诉讼约定级别管辖范围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n(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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