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位求偿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n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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