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三)占有上的贪婪性;(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1、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严打也要重预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情况;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要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然而,严打之下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且节节攀升,究其原因是目前诱发犯罪的动机、条件,还强于制约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事实证明,打击是治标不治本,必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定重严打,重预防的战略思想,在战术上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活动。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2、结合检察职能,完善预防机制,规范预防工作,强化预防效果;加大预防网络建设。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与辖区的工商、税务、金融、医药、电信、商业、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与监狱、看守所成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形成预防网络。依托预防网络,启动各系统的预防机构,全方位开展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广泛开展宣教预防。公诉部门以出庭支持公诉为阵地,就案说法,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反贪、反渎两个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紧密结合,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释法,一案一回访。控申、民行等部门制作宣传牌,印发宣传册,到辖区繁华区域开展法制宣传。运用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组织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教育和预防效果显著。充分发挥检察建议,针对发案单位管理上的疏漏,制度建设上的缺失,思想教育方面的缺乏等问题,到发案单位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探讨发案原因,堵漏建制,发出检察提议,以收到办一案,治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建立高效廉政管理和监督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活动。预防,是打击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办法,加强廉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善德、高能,消除腐败动机,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置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建立廉洁高效的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分解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透明,运行在阳光之下,让腐败无以生存,从而彻底杜绝职务犯罪。强化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如在工程建设中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书,明确规定建设方、承建方,监理公司、检察机关各方的职责,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犯罪案件发生,打造阳光工程。通过加强管理健全防范制度,规范办事行为,创造不能犯的机制。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逐步建立起打击、预防、没收、惩治并重的运作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形成严密制约,编织监控网络,形成不愿犯的格局。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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