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适用对象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2 15:40:23 375 人看过

一、动产质押适用对象有哪些类型

动产质押的范围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而动产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动产质押生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动产质押有哪些特征

动产质押有以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2.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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