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报酬;
(七)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法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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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试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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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3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版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版权局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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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责任行政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07(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