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应该如何约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20:12:41 286 人看过

担保人不担责的协议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订立单独的书面协议进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债权人是否能单独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需根据情况而定,情况如下: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不能单独起诉;

2、如果是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

3、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可以单独起诉。

二、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什么呢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三、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鉴于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因此担保人一般并不能左右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有效在某种意义上与担保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应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简而言之,即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提供担保或促成主合同签订的情形。因此,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不应着眼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应着眼于担保人是否知晓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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