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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正文: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再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附追索权出售方式卖给商业银行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本准则第九条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作了规定。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且没有额外条件对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例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致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减: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积损失,应为加项)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说明:
(1)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2)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例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值买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协议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涨期权),且该衍生工具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该衍生工具不能单独予以确认。
(三)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
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未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控制的情形。
对于采用继续涉入方式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地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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