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6 10:57:30 129 人看过

一、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如何界定

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界定为: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2.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3.以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权利人失权即义务人获得相应的抗辩;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有:

1.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

2.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得主张去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三、滥用民事权利要承担的什么责任

滥用民事权利要承担的责任有: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4.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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