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
2008年10月10日,浙江杭州某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出庭为其做了罪轻的精彩辩护,终使之免予刑事处罚,重获自由。
一、案情回放
2005年5、6月份,在杭州市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漆工程招标过程中,工程投标人马朋为了在招标和施工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杭州市某高中副校长负责新校区基建工作的王卫现金20000元,王卫予以收受。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事实后,认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公诉。
二、抓准辩点,仗剑法庭
从案情及其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能够成立受贿罪。显然,对该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并没有争议,那么,本案的焦点在哪里呢?能否抓住一个案件的核心,找准辩点往往是该案件辩护效果是否理想的关键,也是对一个律师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及技巧等综合素养最直观、最有力的考量了。
武绍智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多次会见当事人、走访当事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反复查阅本案卷宗等,在对案件作了充分准备,已然了然于胸的前提下,最终把办案的辩点落在了对王卫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上。
以此为突破口,武绍智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如下精彩辩护:(一)王卫并未向行贿人马朋提供便利,并未使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权的廉洁性受到侵犯。据马朋称向王卫行贿20000元钱,是为了签订杭州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但该工程在竞标过程中由该高中王卫等几位领导人评标时,王卫对马朋的评价分数最低,说明王卫并没有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马朋的20000元,从情节上,应对王卫受贿罪减轻或免除刑罚。(二)王卫在接受反贪局的第一次盘查中,就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是投案自首。(三)王卫积极退出了20000元受贿款并诚恳地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是酌定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四)王卫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五)王卫平时表现好,工作成绩大,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对杭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贡献,是酌定的从宽情节。综上所述,王卫接受马朋二万元行贿款,但并没有为马朋谋取非法利益和提供方便,案发时王卫将二万元已退给了国家,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多次表态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在案发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王卫为杭州市高中的新区建设和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纵观本案的各种因素,对王卫免予刑事处罚,既可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可以挽救王卫的政治生命,使他对杭州市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武绍智律师有理有力有节的辩护,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2008年10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多次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武绍智律师的辩护结果,王卫及其家人无疑是非常满意的,王卫不但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重拾宝贵的自由对于有罪的人而言实是幸莫大焉,而且没有被双开,又开始从事了校长职务。这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领域首开了先河,受贿两万被免予刑事处罚是律师界辩护成功的典范案例。
三、该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其一,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服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正如英国洛德·布诺韩所言: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而刑辩律师服务的对象更是特殊的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往往被等同于坏人,这些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容易被剥夺、践踏。有一种说法叫木桶效应,即木桶装水多少是由最短的木板决定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实际就是中国公民权利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是权利的底线。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其他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人,他们也同其他任何人一样有着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权利,有着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将他们以人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应是现代刑事司法所提倡的人文精神的体现。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最主要的职责就应是将这块最短的木板拉长,尽力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与其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上述王卫涉嫌受贿案中,武绍智律师通过审前对该案的精心准备,庭审时的有效辩护,用自己的勇气、智慧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理想的诉讼结果,在实践中切实履行了一个刑辩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其二,律师的辩论艺术。一个案件的成败虽然是由多种因素造就的,但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有时甚至起决定作用。在律师的影响力中其辩论技巧是否娴熟、高超又往往是很关键的。而衡量其辩论技巧的优劣,主要还要看律师是否真正全面地抓住了辩点,即是否找准了案件的焦点。在王卫受贿案中,王卫虽收受了20000元贿款,但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权利,即公权与私利的非法交易。其实质在于亵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据此,王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当也属于受贿罪的范畴,又由于行为人并未进行实际的权钱交易,应当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这正是本案的辩点所在。
武绍智律师凭借着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辩护中敏锐地抓住了这个辩点,并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口。加之行为人又有立功、积极退赃、对当地教育事业贡献较大等表现,综合以上有利因素,武绍智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辩护,从而最终说服法庭判决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由此看出,一个律师的辩护技能之高下在个案的成败上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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