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全文。
省级法律依据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全文。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58号)全文。
市级法律依据
(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第(二)点6.过渡期内,外来务工人员的就医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医疗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法律责任、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
“第二点(三)曾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要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可按对应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本人补足缴费金额;也可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年限按规定的折算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
(七)《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保〔2006〕135号)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后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资金已区分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的,分别计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的,全部计入当年账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往地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后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转往地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在具备转移条件后再办理清算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放弃个人账户转移,要求领取个人账户清算后余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注销其个人账户,并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宁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宁波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解放南路257号)2楼综合受理窗口14-24号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
(二)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受理人员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决定,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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