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不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2:33:12 452 人看过

一、分公司可不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不能。分公司和总公司签合同,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

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订合同是中标单位的分公司是否可不可以

如果是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是可不可以的。

法律规定,中标单位如果已经中标可不可以委托分公司进行签署合同,但是中标人不得向其他集团和公司进行转让中标,也不能进行肢解后向他人进行转让,只可不可以由本公司或者是本公司旗下的相关分公司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不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可不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义务,而是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分公司又不同于总公司的部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般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但是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合同效力待定,要总公司追认后生效,如果总公司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另一个是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超越授权范围,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n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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