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流程怎么走
1、现场申报
2、受理
3、市局审核
4、省厅审批
5、出具保安培训许可决定书,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6、现场或快递送达
二、兰州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办理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校舍、训练、学习)场地和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合同)或文件一份
2、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表原件一份
3、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师资人员学历证书每人一份(查验学历证书原件)
4、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一份(查验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5、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查验身份证原件)
6、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原件各一份
7、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师资人员工作经历核查单原件各一份
8、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原件一份
9、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师资人员身份证各一份(查验身份证原件)
10、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师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各一份(查验教师证书原件)
11、保安培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原件一份
12、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审
13、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普通师资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原件各一份
14、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各一份(查验身份证原件)
15、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的报告(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供
16、设立保安培训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原件各一份
三、兰州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贵港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如何规定
104人看过
-
桂林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354人看过
-
平顶山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389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
开办保安培训单位流程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0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2、审核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批准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德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流程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12一、德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流程是什么 1.受理---是否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对象的合规性---是否受理 2.审查、上报---审查、上报---20个工作日---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德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
台州市建设厅审批营业执照流程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
-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
-
在一家培训单位工作现在培训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