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法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30:58 23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无锡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组织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有困难,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四条罚款代收机构由市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代收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向公众公布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营业时间等,并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

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组织、代收机构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及组织代收罚款等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备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组织作出罚款决定,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罚款缴纳通知书。罚款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数额、期限,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按照罚款缴纳通知书的规定追加缴纳加处罚款。

第八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和行政机关及组织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交至行政机关及组织;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及组织;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十条代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及组织的罚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罚款缴纳通知书规定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罚款缴纳通知书没有明确规定加收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罚款和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十一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款收入)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当于次日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按季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确认不应处罚或应少缴罚款而须办理退付的,按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组织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及时与代收机构就罚款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及组织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组织或者代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监察、财政、政府法制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市监察、财政及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及组织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财政及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组织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受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当场收缴的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将罚款缴付指定代收机构的;

(三)未使用或者违法使用罚款收据的;

(四)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其他违反罚款分离管理要求的。

第十九条代收机构不履行罚款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由确定代收机构的部门取消其代收罚款的资格,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代收机构。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所处罚款、罚金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有关罚没财物的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应当依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一、因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权争议的必须协商解决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进行当场收徼罚款,且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法没收的
    2023-04-06
    77人看过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一、交警罚款滞纳金会超过本金吗不会,交通违规罚款收取的滞纳金决不能超过本金。交通违章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应当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并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大需要听证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大需要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
    2023-04-12
    347人看过
  •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法律规定
    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很必要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法,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
    2023-05-01
    477人看过
  • 当场收缴罚款不宜超过20元
    今天看了一下单位同事罚款的时候填写的《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发现对收据的使用方法是错误的。表现在:首先,《收据》没有配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处罚决定书何来收缴?其次,《收据》主要适用与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虽然给予行政机关当场收缴20元以上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我
    2023-06-06
    435人看过
  • 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辖区范围。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设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市辖区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2023-06-06
    60人看过
  • 违反纪委监委收缴罚没款管理办法私分罚没款怎么量刑
    违反《纪委监委收缴罚没款管理办法》私分罚没款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对私分罚没款的行为是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依据量刑的。《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罚没收入的缴库依据是怎样的?(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
    2023-03-21
    272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公安机关实施罚款处罚为什么要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1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意思是,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仍有个别公安机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制定或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使人民警察对可以罚
    • 行政处罚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7-07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交通警察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对交警如何处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交通警察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罚款决定的单位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否一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不是。 1、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单位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为库,任何行政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返还罚
    • 单位作出罚款决定是否与收缴罚款机构一致?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04
      不是。 1、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单位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单位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为库,任何行政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返还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