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婚内发生借款,丈夫擅自将妻子用于新房装修的钱中拿出1万元,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妻子发现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下了借条,载明借到妻子1万元,到时还款。但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因为这1万元还闹上了公堂。法院审理后判决丈夫向妻子偿还借款1万元。
为何离婚时还要还给妻子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本案中,因为这1万元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并且丈夫在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万元向妻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妻子1万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因此,二人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万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偿还给妻子。
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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