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不动产更正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厦门不动产更正登记受理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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