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
1)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3)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在正式受理时带原件至窗口核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1)到期申请延续的才提供2)应加盖申请人公章3)通过窗口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原件核对4)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在正式受理时带原件至窗口核对。
1)企业申请增项或迁址的才提供,含正、副本及明细。2)通过网上申请的纸质材料由企业在正式受理时带原件至窗口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12002areacode=441400)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能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不能补正或通过补正仍达不到受理要求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领取。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检验和对最终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提交的申请,经审查,接件受理人员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能补正或通过补正达不到受理要求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实施机关组织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检验和对最终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一门式”服务区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
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取消电焊条、验配眼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电力整流器、电力调度通讯设备、化妆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本次取消和调整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2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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