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参保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1)将33种慢性病种分为三类:
一类慢性病:糖尿病出现合并症、高血压Ⅲ期或高血压Ⅱ期出现合并症、各种慢性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视网膜黄斑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氏综合症。
二类慢性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肾功能衰竭、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银屑病。
三类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颅内良性肿瘤、恶性肿瘤晚期非住院服药。
(2)结算年度内因慢性病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补助70%,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慢性病门诊补助封顶线。其中,一类慢性病门诊补助封顶线为2000元,二类为4000元,三类为8000元。参保人员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种的封顶线标准,按就高类别慢性病种结算,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种,封顶线标准提高500元,最多提高不超过1000元。
对于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每年8、9月到市人社局医保窗口申报,结算待遇按以上新规定执行。
(3)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参保人员,凭《职工医保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就诊,无需挂号。
(4)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实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结报。
二、选择在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的参保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选择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的参保患者,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但补助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即: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自付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补助70%,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慢性病门诊补助封顶线。其中患一种慢性病的,在职人员门诊补助封顶线为1000元,退休(职)人员门诊补助封顶线为1200元;同时患两种慢性病的,在职人员为2000元,退休(职)人员为2400元;同时患三种或三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在职人员为2500元,退休(职)人员为3000元;
参保患者在药店未进行慢性病实时刷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医保不予结算。
三、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时结算管理
(1)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处方限量的管理规定(一般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日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禁止用非医保药品串换医保药品,禁止冒用他人社保卡享受慢性病种报销待遇。凡存在违规问题一经查实的,一律按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要求严肃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各慢性病参保患者应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提出“超量配药、用非慢性病药品串换慢性病药品”等不合理要求。凡存在违规问题一经查实的,将暂停慢性病实时结算待遇,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时结算单位的选择
医保慢性病患者5-6月份可到各社会保障所(站)、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社保处医保窗口填写《职工医保慢性病定点服务单位选择表》,一经选择,当年医保年度内不可变更。如需更改,则需在次年5-6月份重新填写《职工医保慢性病定点服务单位选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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