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18:30:21 176 人看过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原因在于:如果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自然人的处罚会适当减轻一些。或者说以单位犯罪论处实际上是放纵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打着单位的幌子,行个人犯罪之实)——单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身虽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干坏事。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利益并没有归单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相关知识介绍:单位犯罪的种类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1、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妨害清算罪。纯正的单位犯罪虽然只能由单位构成,但犯罪行为还必须由自然人实施,这种情况下,仍然要处罚自然人。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1、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2、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

(1)单位所有制性质。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又如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如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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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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