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债权能否转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9:39:57 93 人看过

一、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债权能否转让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民法典定金债权转让有法律效力吗

定金债权转让的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当经过缴纳定金方的同意,定金是指一方为债权作担保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以后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之后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转让之后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判决义务人依然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n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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