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深圳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操持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爲其操持住房公积金团体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1、购置、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退职时期死亡的
3、经有关部门同意离休、退休的
4、户口迁出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度统招研讨生的
5、归还自住住房存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租超出家庭支出15%的
7、户籍外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任务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休息(人事)关系的
8、完全丧失休息才能,并与单位终止休息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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