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遭质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5:29 435 人看过

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对于保险问题条款的斥责声言犹在耳。日前,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中国保险业隐蔽着两个问题条款,目标直指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和保险业单方约定车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

李滨将这两个条款定性为三最:最大的、最具隐性的、最具杀伤力的问题条款。具体体现在: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背离基本法律原则;带着极专业性的面具滑过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和众多专家所编织的打捞问题条款的网。

从商业本性和专业性来看,由保险公司来制定格式合同无可厚非。但李滨指出,正是这样的专业和优势使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些隐性的问题条款,这些问题条款正张大嘴吞噬着保户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有可能影响整个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保险业的做大做强和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的实现。

不可抗辩条款:

养在深闺人未识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据了解,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条款中,而不可抗辩开始时间一般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也就是说,一旦保单生效两年以上,无论当初投保时,保户是因过失或是故意未履行告知过往病史等义务,保险公司都不得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

然而,我国人寿保险业至今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因为保户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理赔金的事例,已屡见不鲜。李滨进一步指出,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李滨分析说,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述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殊不知,保户未如实告知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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