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5:15:15 74 人看过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何执行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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