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继子能否分得继母拆迁安置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7:53:36 468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继子能否分得继母拆迁安置房

视情况而定。如果继子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就不可以继承。如果继子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就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子有赡养义务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必须要与继母有扶养关系才能继承,也就是说继母有照顾继子的行为,继子也抚养过继母,这种情况继子是可以继承继母的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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