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57:17 259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根据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性,建议采用“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或称“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采取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等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再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具体来说:

首先,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如首先证明公司有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以及自己的损害事实等。原告的举证应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使法官相信被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较大可能。

其次,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的正当,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无虚假出资,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公司账目真实、完整,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如果被告的举证内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滥用的可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效力特定,即一个案件中某一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并不代表其在另一案件事实中丧失法人人格;

2.前提特定,即法人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础条件;

3.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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