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首先,促进和推动审判公正。在当前的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活动中,向社会公开司法审判活动以及法官在社会向公开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决都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表现,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也减少了腐败和贪赃枉法案件的发生情况。
其次,通过公开审判,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远大目标,而实现这些目标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体系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和公民的遵守。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生动的法律知识课堂。
再次,通过公开审判,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法院认真执行公开审判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以及形成公正的裁判,更好地树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最后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如果由法官取证并且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这样不利于公开审判的进行还比较容易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以致冤假错案难以避免,从而树立了司法权威性。
三、我国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公民公开的程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不重视对公民的信息公开。表现在: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张贴案件开庭审理的公告,当事人没有机会看到,并且不遵守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开庭地点。此外,还有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常常限制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对社会民众进行审判公开。或者公开的程度不够实际的开庭效果不是很理想,社会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多数只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进行旁听。审判公开的对象应该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在实践中,还存在公民虽然能够得知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但是却被拒绝进入法院内旁听的问题。所以,许多法院在制定公开审判具体操作规则时,大多是从维持庭审秩序方面出发的,实质上是为了降低公民旁听案件的频率。
第二,对社会公开的方式缺乏科学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对社会公开,一般特指向社会的新闻媒体公开。通过媒体直播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对庭审过程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如果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将会产生负面效果。进而影响庭审的严谨与庄严,进而影响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第三,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不足。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关系着当事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现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着向当事人公开的许多实践缺陷。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贯彻,法院对当事人信息公开不足。
四、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问题的对策
在改革审判方式的过程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衡量是否能严格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标准,是一项很重要很艰巨的任务。重视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及保障公民对民事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算是能落实到实处的才能真正严格执法,人民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制度正义。
第一,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转变错误的诉讼观念。
解决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首先要在诉讼观念方面转变,只有观念上的彻底转变,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
一是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实体公正只是形式公正。只有将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落实到整个审判过程中以及每一个诉讼环节上,才能实现程序公正,进而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是法官应彻底摒弃职权本位主义,正确认识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途径,法院和法官既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也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裁判者,法官应明确职责,正确运用职权、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制度,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立法上完善关于公开审判方面的法律规定。
立法上的漏洞,让某些不负责任的法官和法院有机可乘,因此要想彻底解决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就要从立法上堵塞漏洞,让他们无机可乘。
首先,完善对社会即新闻媒体公开不足的相关立法。新闻媒体监督案件的不规范是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方式最不合理之处。所以,要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其正确发挥功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哪些案件适用媒体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媒体报道、媒体如何报道,对适用庭审直播或媒体报道的案件范围及其他具体细节进行明确。同时,制定对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直播、报道行为的惩罚制度。建议参考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制度,对新闻媒体夸大报道、虚假报道案件事实的行为,既对媒体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报道者进行民事制裁,即采取"双罚制"。以此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内容,正确发挥公开审判制度中庭审直播和报道所起到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是完善对当事人公开不足的立法规定。我国只规定了法定不公开审理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对于有些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立法中欠缺对公民意愿的收集与采纳。公开审判制度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不足是没有充分赋予公民选择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选择权。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则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
第三,提升基层法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
法律落实的第一步就是法庭审理,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法官只有具备法律素养才能保持正确的诉讼观念,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遵守法定程序,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解决法官素质的问题,一要完善学校中的法律课程,为培养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加设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使所有学生都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立法应该规定比较严苛法官任职条件。只有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的人才可以被选任为法官;对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法律人士提高待遇条件,鼓励到基层地区任职,改善基层地区法律人才严重缺失的状况;增加对所有法官的考核,对于不符合法官条件和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及时罢免或做出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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