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房拆迁承租人的拆迁利益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5 18:11:41 137 人看过

一、营业房拆迁承租人的拆迁利益有什么规定

营业房拆迁承租人的拆迁利益有:替代营业房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二、营业房拆迁和民房拆迁补偿一样吗

营业房拆迁和住宅拆迁补偿不一样的,只是商铺拆迁增加了营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营业房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1.拆迁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定。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拆迁对象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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