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持有者可以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工伤待遇包括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假肢、矫正器具和交通费。伤残后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证持有者可以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
一、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单位支付,自费药除外;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按照《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目录列表规定月数执行,若需要延长的,需向工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按延长待遇执行;
3.住院伙食补贴:按照公务员出差标准计算,约30元;
4.营养费: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并需经过工伤管理部门审核;
5.护理费:最后鉴定为1-4级的,伤残鉴定结论书中标准有护理的需要按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无标注的则仲裁机构基本不支持护理费,法院阶段会支持;
6.二次手术费:以医院正规收据为准,支付主体同1;
7.假肢、矫正器具:个人向医院申请,医院开具假肢安装意见后,持意见或诊断证明向社保管理机构申请安装,若无保险的该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提供正规票据。
8、交通费:仲裁阶段不支持。
二、伤残后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7--27个月,若本人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应按本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乘以月数的标准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10-5级(有该项),3-18个月乘以本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证的作用
工伤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受伤或患病的医疗证明,其在工伤保险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工伤证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同时,工伤证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伤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工伤证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工伤证可以确定工伤职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以及事故责任方和工伤职工的关系。
2.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证也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医疗费用的报销、工资的扣减等。
3. 工伤记录:工伤证记录了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况、医疗过程、医疗费用等,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4. 工伤预防:工伤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工伤预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工伤证在工伤保险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严格管理,做好工伤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证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证持有者可以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此外,工伤证还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用人单位和工伤证持有者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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