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有:
1.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呢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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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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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致财务毁损的,应赔偿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依法应当赔偿。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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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司X可以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代管后造成损害的谁来负责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9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如果保管人将行李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