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纠纷的诉讼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17:52:30 103 人看过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职工股东具有实际股东的地位,但需要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权利,与职工持股会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

因此,职工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故职工股东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一、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是什么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第一、外部关系:股东与第三人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二、内部关系:1、公司与股东间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证明。如实质上股权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被确认。2、股东间股权确认时: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出资并不是股权确认的依据。因此在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行为推定出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意思表示。

二、如何判断确认公司股权的证据和标准?

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对公司的股东资格身份和持股比例产生争议,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对公司上述争议进行裁判而发生的纠纷。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如果公司的股权确认不牵涉纠纷当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法院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再根据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如果牵涉第三人,则会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为准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0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权确认相关文章
  • 股权确认案例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09-04-0208:06:43【案情】某某公司是于2001年10月3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沈某出资30万元、浦某某出资20万元。某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3年9月22日,某某公司任命薛忠瑞为常务副总经理。同年9月25日,薛忠瑞向某某公司支付参股款50万元。10月5日,某某公司与薛忠瑞签订《参股协议书》,约定:1.薛忠瑞以投资参股形式投入某某公司50万元,达到某某公司股份的10%(已开具收据为证)。2.某某公司聘请薛忠瑞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薛忠瑞与某某公司商定月工资1000元外加5%股份(共计占股份的15%)。3.如双方另有工作变动则可转为薛忠瑞拥有某某公司菊花商标在浙江省生产、销售部分产品的独家使用权(具体操作再另签订协议)。股份转为前五年为有偿使用,以后按
    2023-08-17
    273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和主体确认
    不一定是确权之诉,可能是给付支付和变更之诉。得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的分类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作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基于买卖关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具体提出什么诉讼请求是区分诉的分类依据。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要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是能够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就出卖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其能否将标的物所有权合法地移转给买受人,能够具有这一权利的主体就是合格的出卖人。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看,能够合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体除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以下几种:(一)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尽管对法人财产权的含义理论上争论颇大,但是,公司有权处分其财产并使该财产发生权属转移则是毫无疑问的。因而,公司能够成为房屋
    2023-07-03
    377人看过
  • 股东权纠纷案确认
    常熟审结一股东权纠纷案确认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决认定,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原告滕某青是被告常熟市**医药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002年7月31日,原告离职。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原告,其股东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之后,原告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原告。去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
    2023-06-09
    338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怎么处理?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格确认纠纷1、隐名股东与公司间资格确认纠纷该类纠纷的实质是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显名的问题,即隐名股东向公司要求直接拥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各项权利,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情形。对此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的认定:(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合同效力问题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至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合同编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
    2024-01-09
    170人看过
  • 彩礼纠纷诉讼的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我们通常会将焦点集中在婚约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身上。然而,以下几种情况除外:1)当订立婚约的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实施时,我们需要考虑其监护人为其权益代表,此时婚约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便构成了共同诉讼主体;2)如果一方的婚约当事人已经年满成年人,并且仍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都享有作为共同原告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4-08-10
    468人看过
  • 如何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案件之诉讼主体?
    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之诉是当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或适格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遭到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拒绝时,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了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对此类纠纷的立案受理予以认可。关于原告的确定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确定。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诉讼中,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之规定,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对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召集发生纠纷的,公司的任何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次,对临时股东会召集发生纠纷的,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提起诉讼的董事应当达到董事会人数的1/3以上,对于监事则没有人数上的限制。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诉讼中,根据新《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原告
    2023-06-09
    161人看过
  • 遗留债权纷诉中如何确定纠纷的主体?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偿还。在这种情况下,下列生存方是被告;(二)夫妻个人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继承人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继承人都是被告。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如何处理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遗留债权涉及内外两层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对内关系上,遗留债权表现为公司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份额。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
    2023-07-06
    104人看过
  • 因公司合并、分立发生纠纷的,如何确认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一、单位合并会对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企业合并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分立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公司分立后原债务如何处理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除事先约定的,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过户
    2023-04-11
    346人看过
  • 股权确认诉讼的管辖权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决定法院管辖的权利,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在书面合同中,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双方在管辖法院有协议且协议有效的,适用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被告的所在地并不含糊。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为标的公司的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为管辖地是国际惯例
    2023-05-02
    79人看过
  • 股权确认属权属纠纷吗
    股权确认属权属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一、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
    2023-03-04
    255人看过
  • 离婚后如何确定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一、离婚后如何确定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离婚后确定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方法如下: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此,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财产纠纷是因欺诈、胁迫产生,而受害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三、离婚后财
    2023-05-06
    313人看过
  • 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怎么算?
    一、物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怎么算?物权属于财产类案件,具体的物权确认纠纷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2.5%5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2%55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1.5%155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1%405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0.9%505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0.8%705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注:简算公式:
    2023-08-12
    168人看过
  •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夫妻已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该债权必然为死亡一方的遗产,在债权纠纷的诉讼中应当以死亡一方的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一、欠债人死亡债务应当谁来承担呢欠债人死亡的债务应该由以下人员承担: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二、债权人死亡债务人如何维权欠债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向以下人员主张债权: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三、出借人死后债务怎么
    2023-02-17
    161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能否冻结股权
    一、股权确认纠纷能否冻结股权股权确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后可以冻结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1、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
    2023-06-06
    310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权确认是股东的权利的确认的过程,只有在确认股东权利以后股东的权利行使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股东对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更多>

    #股权确认
    相关咨询
    •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31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 隐名股东提起股权确认纠纷如何确认主体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怎样确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01
      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1、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没有一定的规则。笔者发现,在已发表的此类案件中,只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和显名股东作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
    • 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该怎么确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09
      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果是公司与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主体就是双方。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认为自己可以继承股权,并且不能达成合意,则诉讼主体就是继承人。
    • 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请律师(股东股权确认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