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索赔均获支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30:27 253 人看过

履职过程中,女导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又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亡保险赔偿金,而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由于导游人手不够,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女士为该旅游团导游。林女士是一名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女士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女士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女士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林女士的丈夫李先生、7岁大的女儿以及她的父母亲悲恸欲绝。

处理完林女士的后事后,李先生便去找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女士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既不承认与林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女士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女士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向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女士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女士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女士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一波三折,最终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李先生等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索赔案也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先生等4原告共获54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4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依据法院对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女士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女士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份,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先生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先生即以自己、女儿、岳父、岳母的名义,将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女士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41万余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先生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同意。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有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日前,此案原告方已拿到了执行款。

权利人为何可以双重索赔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本案主审法官李子木作了如下释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

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人身权无法量化为具体的利益,只能从观念上抽象化地进行评价,按定型化方式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从而派生出财产权利益。所以,对与人身利益相关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不应适用补偿性原则,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虽有统一标准,但性质上仍系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财产性利益,故权利人不能就该项目获重复赔偿。

根据以上分析与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原告要求一次性赔偿,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鉴于林女士与被告之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林女士的工资标准,法院对于林女士的工资标准按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上述认定,并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在充分考量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标准,计算出了原告女儿的抚恤金数额,并通过认定林女士生前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份额,确定了其父母的应得抚恤金数额。依据上述计算,法院确定本案中被告某旅行社应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2日 22: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事故双方分担责旅客向承运人全额索赔获支持
    被告王女士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肇事双方分担,乘坐王女士客车的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旅客运输合同赔偿诉讼。近日,延庆法院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00余元。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1日,原告刘先生乘坐被告王女士的小客车外出打工,当行至延庆县延琉路北老军堂村路口时,该车与他人车辆相刮,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该事故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治疗结束后向被告王女士提起旅客运输合同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600余元。被告庭审中称,此次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只同意在责任比例内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小客车外出打工,双方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由于被告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原告依法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之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岳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一名小女孩因父母离异,经法院判决给母亲抚养。几年后母亲病故,其父亲不见踪影,外公便自愿挑起抚养的担子。5年后,女孩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走,做外公的马某不肯,女孩父亲便诉至南汇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监护权归父亲所有,但需支付马某5年的抚养费3万元。小女孩张丽的母亲是1998年4月生病去世的。此后张丽一直由外公马某自愿抚养。直至去年5月,张丽的父亲张某要将女儿领回。马某想不通,女孩的母亲去世后,张某一直未露面,更谈不上给抚养费,是他这个外公5年里尽了监护和抚养责任,张某有什么权利把张丽领走?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既不能被非法剥夺监护权利,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放弃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张某有权要回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且,马某在外孙女母亲去世,而生父不抚养她的情况下,自愿抚养外孙女张丽并支付费用,这3万元费用理应由张某承担。案例点评马某与张某翁婿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
    2023-06-11
    397人看过
  • 员工开餐馆被炒索赔未获支持
    案情回放开餐馆被开除向单位要赔偿原告(上诉人):褚某。被告(被上诉人):某塑胶公司。褚某于2002年3月27日入职某塑胶公司,担任电工组长兼某塑胶公司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根据某塑胶公司提交的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表,该表显示褚某的工资结构为:正班工资+加班工资+津贴,且该表中加班工资区分为平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并有褚某的签名确认。2009年10月8日,某塑胶公司以褚某自担任电工组长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来,不能很好地完成公司后勤维修保障事务并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由,向褚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褚某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0元。为此,褚某向宝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塑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律师费3000元。经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023-04-25
    447人看过
  • 遭工伤受害者巨额索赔法院判决不支持双重赔偿
    1、案情:原告王启炳是原龙岩市龙化集团公司员工,2001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20时送往被告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原告自己步入病房,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热煤渣烫伤,34%"。第二天,原告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被告下达病危通知单,诊断原告系"呼吸道吸入性损伤"。下午3时许,被告医生对原告行气管切开术。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朦胧状态。2002年2月,原告以"缺氧性脑病"转入康复科治疗。5月底入住龙岩人民医院治疗至今尚未苏醒,已成植物人。2、诉讼: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技术鉴定,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龙岩市第一医院在对王启炳的诊疗活动中,因延误气管切开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已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原告家属将第一医院告上法庭,提出了469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不服鉴定。诉讼
    2023-04-16
    430人看过
  • 就诊未有果被解聘被辞员工索双倍赔偿金获支持
    因劳动争议,王某将北京屈臣氏蒸馏水有限公司(下称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王某的上诉请求,判决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双倍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万余元。2001年10月15日,王先生到屈臣氏蒸馏水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14日。2007年8月21日,王先生因病实施手术,后一直休病假。200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医疗期协议约定,王先生无故连续三天或累计五天不提交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的,公司有权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8年1月6日,屈臣氏蒸馏水公司以自己违反医疗期协议为由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支付工资、医疗费、经济赔偿。要求屈臣氏蒸馏水公司支付2007年12月工资8050元、医疗费205.9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465万元,
    2023-06-09
    437人看过
  • 呼吸机功能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双倍索赔获支持
    袁女士花41000元为自己病重的母亲购买一台呼吸机,后发现功能并不像产品宣传页上说的那样。袁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便将呼吸机的经销单位北京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双倍赔偿袁女士货款82000元。袁女士诉称:其母亲患阻塞性肺炎,到医院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因伴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医生建议使用小型双水平无创呼吸机。袁女士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某商贸公司处经销BiPAPSynchronyS/T双水平呼吸机。2007年10月11日,袁女士亲自到该公司处咨询呼吸机的性能,公司的宣传页及法定代表人介绍,该机型具备AVAPS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功能,更适应危重病人使用。因此,袁女士花了41000元在商贸公司购买了此台呼吸机。但是,母亲在实际使用时,袁女士发现该呼吸机的实际性能与商贸公司宣传的不符,并不具备AVAPS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功能。袁女士发
    2023-06-07
    423人看过
  • 交通事故无责任保险索赔获支持
    12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潮阳某保险公司给付车主张女士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2006年7月,张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向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综合险。2007年6月,张女士雇佣的司机陈长武驾驶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客车车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张女士支付了5.7万余元维修费用。9月,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张女士须先行起诉肇事车主为理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已经放弃了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张女士先行起诉肇事车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3-06-05
    162人看过
  • 事故七年后索赔未过时效获支持
    在1997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李某一次性赔偿受害者王某5万元,双方约定今后不再追究。2004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再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日前,崇文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先生3294元。原告王先生诉称,在1997年4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其脑部严重受损,当时经调解解决。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其到北京安定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至精神障碍”。该病在1997年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被查出,直到2004年初才被医院确诊,后经过法医鉴定,证明该病是由1997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故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再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896元。被告李某辩称,当初,交通事故已通过一次性赔偿解决,且王先生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王先生精神异常,是因心理问题和家庭原因造成的,其对安定医院的鉴定书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于2003年11月所患的脑外
    2023-06-08
    159人看过
  • 被辞职工“过期”索赔仍获法院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时间之内追偿劳动报酬,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如果其追偿的是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前的劳动报酬,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规定。4月2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赔偿请求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为由,判决牛先生所在公司赔偿其各项劳动报酬。侵权事实合同约定加班不休假辞退拒付保险赔偿金从2008年4月14日入职到2009年7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辞,牛先生一直按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领取2049元工资。被辞的第二个月,他以自己所在公司未为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裁决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98元、养老保险赔偿金2240元。该公司辩称双方的
    2023-04-25
    446人看过
  • 女童在幼儿园受伤索赔案获支持
    两岁的婷婷(化名)在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里摔破头,因伤疤面临二次手术且可能留下永久纪念,其母亲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薇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86元。两岁的婷婷(化名)在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里摔破头,因伤疤面临二次手术且可能留下永久纪念,其母亲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薇薇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86元。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究竟主张多少,确实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由于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尚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赔偿,昨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有关精神赔偿的相关政策予以解答。事件回放:两岁童额头撞出3厘米伤口婷婷就读于大连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2006年
    2023-07-02
    472人看过
  • 受害人索赔14年后终于获得支持
    1995年因琐事纠纷李某将尚某刺伤,李某赔偿了全部医疗费并因此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入狱一年。10年后,尚某出现肌肉萎缩乏力等症状,遂以病情与之前的受伤有关为由,将李某诉至法庭,索要后续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李某赔偿尚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1995年4月,李某持刀将尚某右股动脉扎伤,李某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停止半小时,李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1996年,尚某经过手术等相关治疗基本康复,李某赔偿了尚某的经济损失。2005年开始,尚某出现右腿乏力颤抖等现象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尚某认为这与10年前的受伤有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继续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尚某到北京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书显示尚某1995年右股动脉断裂的外伤史明确,伤后右下肢有运动障碍,
    2023-07-07
    220人看过
  • 假烟“忽悠”消费者双倍赔偿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11月1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了一起出售假烟的合同纠纷案件,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被法院认定为欺诈,并双倍赔偿消费者。2007年9月21日,原告张鑫在被告司伟经营的烟酒专卖店购买了软中华香烟12条、软苏烟2条、软玉溪6包、利群香烟6包,并支付了香烟款8000元。2007年9月26日,原告张鑫发现所买香烟存在问题后,向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投诉,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对上述香烟进行了暂扣,并委托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经检测,原告张鑫所买香烟均为假冒商标的伪劣香烟。经协商无果后,原告张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司伟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鑫购买香烟的行为系消费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司伟出售假冒香烟的行为系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2023-06-07
    310人看过
  • 单位用工不签合同职工追索双倍工资获支持
    2013年9月份,赵某到某包装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工作。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最全面的证明材料,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双方权利义务设定的便利,应理所当然地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赵某到该公司工作,表明其有成为公司职工的合意,在此情形下,公司应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公司就须承担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100元
    2023-06-08
    432人看过
  • 孕期劳动纠纷,巨额精神索赔未获支持
    怀孕期间与单位起纷争女白领索40亿精神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诉讼费只需支付10元法院认为天价索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海市一名女子在怀孕3个月后工资大幅缩水,将单位告至黄浦区法院,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她工资差额2.4万余元。之后,这名女子再次将单位告至法院,除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提出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天价数字在本市劳动争议官司中创下了最高赔偿数额。这一次,市二中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怀孕期间与单位起纷争今年36岁的小丽(化名),13年前进入香港一家公司工作。当时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下称上海代表处)与她约定基本月薪4000元人民币。这一年,小丽和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外服公司派遣小丽到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此后,小丽一直在上海代表处工作,香港公司每月15日支付小丽当月工资。2005年,上海代表处将小丽的年薪增加至95940元人民币。也就
    2023-06-07
    463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后单亲妈妈索要费获支持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8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办案法官成功促成双方和解。A和李某于2013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2014年5月两人育有一女B。2015年1月因双方性格不合二人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根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时至2015年6月,被告李某从未给付过婚生女B扶养费,后经A多次催要未果,值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孩子的扶养费。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
    • []前转移存款前夫索要获支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1
      离婚前转移存款前夫索要获支持前夫发现前妻将夫妻共同的定期存款取出部分带回娘家直至离婚,现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此款。日前,法院审结了起纠纷案,判令被告田某返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存款5000元。原告王某诉称,我与田某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我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未经我同意,于2005年8月分两次将我于2002年12月存入工商银行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出1.5万元,后回娘家直
    • 离家八年后索孩子未获支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8
      原告罗某和被告宋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二子,长女现已成年,二子尚未成年。同居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罗某于2006年1月外出至今,8年未归,子女皆由被告宋某一人在家抚养。现在罗某回到家中,要求至少要抚养一个孩子,与宋某发生争吵,遂诉至法院。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约被告到庭调解,调解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孩子。
    • 妻子因病向丈夫索要费获支持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3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审理扶养费纠纷的重点在于审查要
    • 夫妻双方均有错离婚没有赔偿要不要支持对方?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03
      夫妻双方离婚不一定无权主张赔偿,只有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