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32]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
(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
(2)权利受到侵害;
(3)发生损害;
(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美国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美国1976年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救济方法有什么
78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包括几种
114人看过
-
应对侵权著作权的方法
416人看过
-
著作权法救济精神损害
271人看过
-
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算违法,侵犯著作权的救济方法
136人看过
-
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方法
139人看过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侵权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更多>
-
著作权侵权行政救济方法有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29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救济手段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产品,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法,有民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刑事手段,一般来说,采用民事方法进行救济,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救济方法有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19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双方自行协商,让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请调解机构介入进行调解,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还可以去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侵权行为。
-
著作权侵权法侵权多少年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8著作权侵权保护多少年?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自然人作品人身权保护期限为永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种情况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种情况是著作权财产权,也就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到第17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
-
著作权侵权后如何使侵权方停止侵权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2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
合法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侵权谁的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31、您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您就是作者,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作者通过受让来获得权利。 2、其次,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