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诉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汽配市场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岑棉初,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凤霞、陈辉,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华,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A507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李勇,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汇雄公司、九江分公司、谭建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汇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03.69平方米,每平方米1280元,总价款132723元。其中第五条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对于面积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plsmn;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plsmn;0.6%以上至&plsmn;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plsmn;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合同附件四则另行约定:1、乙方应付购买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费用按销售总额8%计算,另付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6000元/户;2、本合同所列项目面积计算方法有可能不一致,甲方所售之楼房尺寸均按附表一为准,每套楼房售价以销售总金额为依据,单价只作参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3年1月23日向被告支付8%办证费及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共16618元,于同年6月6日支付房款132723元。被告统一办理房产证为原告代付契税1990.85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档案保护费、买卖合同工本费共100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共404.4元,合共2495.25元。原告到被告处领取房产证,产权登记面积为94.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减少8.89平方米。另查明:讼争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九江分公司,有关规划报建手续也是由被告九江分公司办理,被告九江分公司和汇雄公司实为讼争商品房的共同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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