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4:42:46 414 人看过

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诉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雄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汽配市场C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总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岑棉初,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凤霞、陈辉,均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建华,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A507房。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李勇,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上诉人汇雄公司、九江分公司、谭建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三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汇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正文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洛阳楼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103.69平方米,每平方米1280元,总价款132723元。其中第五条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对于面积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plsmn;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plsmn;0.6%以上至&plsmn;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plsmn;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合同附件四则另行约定:1、乙方应付购买商品房的房产证、土地证费用按销售总额8%计算,另付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6000元/户;2、本合同所列项目面积计算方法有可能不一致,甲方所售之楼房尺寸均按附表一为准,每套楼房售价以销售总金额为依据,单价只作参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3年1月23日向被告支付8%办证费及水、电、电视、通信等工程费共16618元,于同年6月6日支付房款132723元。被告统一办理房产证为原告代付契税1990.85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档案保护费、买卖合同工本费共100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共404.4元,合共2495.25元。原告到被告处领取房产证,产权登记面积为94.8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减少8.89平方米。另查明:讼争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九江分公司,有关规划报建手续也是由被告九江分公司办理,被告九江分公司和汇雄公司实为讼争商品房的共同开发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上海商品房合同纠纷: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有效吗?
    购房者曾先生2005年5月28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8万元,由于房子还在施工中,他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开发公司保证房屋于2005年9月竣工,且在2006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签了合同后曾先生按约交了首付款。2005年9月中旬,该房屋竣工并正式交付曾先生居住,但直到2006年5月底,开发公司也没有通知曾先生办理产权证。事后曾先生经查询得知,该开发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得知真相后,曾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其所交房款及入住费29.25万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查查明,当原告曾先生起诉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能主张合同无效吗?房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商品房合同"变脸"分预售和现房合同避免纠纷
    亮点一分预售和现房避免纠纷新版合同分为两个版本,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分别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解读】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新版合同可以避免纠纷,为消费者维权增加凭据。亮点二更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新版合同更加注重买房人权益的保障,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还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问题,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解读】便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房屋相关情况,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纠纷。亮点三引入惩罚性赔偿金等内容新版合同
    2023-06-10
    362人看过
  • 怎么解决预售商品房纠纷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标的权利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1、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2、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3、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二)标的质量瑕疵纠纷及其处理。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影
    2023-03-21
    229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签预售合同需注意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1、虚假要约预售人根本无房可售或者所售之房有权利上的瑕疵,通过虚假宣传,引诱预购人上当。预购人如果与其签订合同,则必然遭受损失。2、随意免除责任预售人直接在预售合同中写入某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在预售合同中将测绘单位成果滞后造成的逾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了自己的责任。3、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订立或解除预售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有些预售人在预售合同中写入预售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加重预购人责任,单方扩大了预售人的权利,剥夺了预购人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预购人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4、限制预购人权利如有些预售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预购人将所购房屋另转卖给他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若预购人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预购人违约,预购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此类条款利
    2023-03-17
    441人看过
  • 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良,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新村7号3-6-2.委托代理人:张维刚,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北方航空公司马路湾民航售票处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4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3-04-22
    256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纠纷要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通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2、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三)当事人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第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
    2023-05-02
    285人看过
  • 王晓君诉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原告王*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委托代理人赵-昀,**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法定代表人袁*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魏*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8620618891,住址湖北省汉川县三星垸农场新街66号。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受理后,2002年12月1日魏*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过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法于2002年12月10日、1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昀、被告委托代理人梅-蕾及第三人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023-06-12
    474人看过
  • 房地产纠纷源于商品房预售制度
    对广受争议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变革,业内人士判断,综合种种迹象,在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大背景下,恐怕不会废除该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对开发商加强政府监管,实行商品房裸售生而卓越,就此进入北大清华。这是地处北京市北四环边上某售楼处打出的广告,广告牌下,尚是毛坯的外立面墙,露出一个个待装玻璃的空窗子。售楼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他们一期开盘的唯一在售房源,沙盘上,其他楼号已挂上了醒目的红色售罄标某。中国自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看房人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买的只是图纸和沙盘上的房屋,并不是实物,风险很大。知名房产律师秦某主张彻底废除这项制度。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透露,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包括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即将修订,商品房预售制度将走向何方?官方或
    2023-06-10
    105人看过
  • 如何处理预售商品房价格纠纷
    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开发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主要体现在商品房的价格涨落上。一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就要承担房价或涨或落的风险,应该由某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能转嫁给他方。具体说,房价不因市场涨跌波动,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如有的房地产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情况,致使房屋在建设中开发成本加大,后即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将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对此一般不予以支持。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预售方与预购方根据房屋结构、朝向、层次、质量、所处地段、经济效益以及房地产市场行情对房价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价,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合同双方在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同时又约定预售商品房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予准许。如果当事人对价格在合同约定中不明确或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2023-05-01
    443人看过
  • 冯国良诉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良,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新村7号3-6-2。委托代理人:张*刚,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航空公司马路湾民航售票处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4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东
    2023-06-12
    185人看过
  •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号。法定代表人:蔡炳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剑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纪红,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园林路18—1—202号。被告: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云德,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沿泉里1号7—312.委托代理人:段保国,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泰兴街1—1号323室。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
    2023-04-22
    165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哪个是合同编号
    1、合同编号就是合同备案号。购房合同在网签时合同编号是自动生成的。2、网签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2、购房合同网签流程: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一、预售合同特点在预售合同中,商品的交付与价金的支付非同时发生,购买方获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由于各种原因,这种期待利益到时是否能够实现,尚有疑问。有些经营者利用预售合同骗取消费者信任,利用他人的钱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预售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然后逃之天天。由于
    2023-03-16
    315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会有哪些产权纠纷
    在商品房预售的时候,房屋的购买者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了解商品房预售怎么确保产权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商品房预售的产权纠纷。下文为您详细介绍。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3、联建的商品房。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商品房。提供土地的一方大多数是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自用,不得上市出售。因联建房屋未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最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4、改建房屋。某些企业或单位,将自有的办公楼进
    2023-06-05
    63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整,各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地方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昧良心的故意损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大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最后容易出现购房者被迫接受房屋或者无处维权的地步。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和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的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购房人所购置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有所变化,由此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同样,由于买期房交房日期较长,期间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是必然的,而开发商从交房前到交房这段期间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房地产价格提高,这样就会导致价格方面的纠纷,或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或者面积产生更多纠纷,这些都是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法律纠纷。一、
    2023-06-20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07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商品房预售特征与预售合同(a)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6
      预售特征(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变更方法商品房预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预售价款是否为合同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
    • 合同上预售商品房什么意思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2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