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有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3:10 283 人看过

多年来,国家对新办企业给予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产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产区结合优惠政策。行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旅游、仓储业等,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业、健康产业等;区域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老少边穷”地区;产业和区域的优先组合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产业。同时,为防止老企业打着新企业的旗号“翻身”、偷税漏税,税务部门一再强调,新企业必须从头做起。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扩建、搬迁、生产转移、吸收新成员、更换领导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租赁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不视为新企业,对新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但“从无到有”的认定标准模糊,缺乏量化指标,难以遏制企业“翻新”避税行为。财税[2006]1号文件的初衷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限制“翻新”避税,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规划空间,规划的基本思路是增加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比重。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而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新建软件制造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假设现有的软件厂商a已经盈利5年,税收优惠已经到期,我们可以考虑取消a企业,建立新的B企业。假设a企业原办公用房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20万元,固定资产总额12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320万元,那么只要货币资金960万元,B企业注册资本128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B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享受新软件制造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由于企业资金有限,上述思路很难实现,但仍可规划。假设a企业只有660万元货币资金,不能借款,可以考虑保留a企业,单独设立B企业,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给B企业,并投入660万元货币资金,使乙方注册资本达到880万元,而非货币性资产达到220万元,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即可享受优惠。B企业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在业务发展上完全可以替代a企业。a企业只需将办公场地租给B企业

假设a企业的货币资金不足360万元,我们该怎么办?那么,保留a企业和单独设立B企业的想法不变。如果将计算机设备和专利权转让给B企业,货币资本为360万元,B企业的注册资本将达到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120万元,不到注册资本的25%。也符合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其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从a企业购买,只能走迂回路线。财税[2006]1号文第二条规定:“在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向股权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25%,新办企业将不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直购只能导致B企业停止优惠。a企业可以将非权利技术出售给C企业,C企业是长期合作的友好型企业,B企业可以从C企业购买,C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过,此时应充分考虑规划的风险。由于C企业在运营链中的出现,很难保证核心技术不受损害。一旦保密性受到损害,企业将失去竞争力,税收优惠无法弥补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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