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时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09:31:16 297 人看过

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会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因此,行政处罚听证需要的时间最少是十日。

一、行政处罚罚款听证规定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

二、应急局处罚的后果

一、立案责任:简易程序可当场处理,不予立案;除简易程序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一般程序,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需回避的,执行回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五、决策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魔兽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六、决定责任:依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事项,并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监察部门的印章。

七、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八,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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