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是当天批吗
快的一周,病情危重的用不了一周。程序都得走的,本人申请,到指定医院鉴定病情,家属同意担保,监狱各级进行呈报、例会研究和审批,然后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就可以接回去了。普通的一个月左右吧。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保外就医的执行力度和当地的政策有关,有些地方保外就医政策宽松一些,有些就比较严。另外保外就医只有监狱提出启动保外就医时才能办理保外就医,家属是无法申请办理的。
有一些特殊条件也无法保外就医,比如死缓的缓刑期间内,当地民愤比较大的等等。当保外就医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向监狱汇报一次情况。如果病情好转,还有可能会被收监;如果死亡了,也要向监狱汇报。
二、保外就医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的时间计入刑期的执行时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于保外就医期满后未及时收监的情况较为常见。同时,未及时收监执行的时间,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多的争议。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对身患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原监狱、看守所应派员进行考察或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及时收监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一些地方由于监狱、看守所未认真考察,而地方司法机关中又存在监督不力和互相推诿的情况,以致于保外就医罪犯期满没有及时收监执行,长期滞留于社会的情况突出。有的或出现因未及时收监执行而重新犯罪的情况,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我院在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度调查中,就发现罪犯保外就医长达1--2年时间没有及时收监。
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未及时收监的期限时间是否计入刑期执行时间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不应计入刑期执行时间。其理由是:批准保外就医时间,是法定时间,超过的时间是违法保外就医时间,既然是违法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
三、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on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
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
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
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
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6、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
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
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
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
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
(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
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
(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
(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
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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