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交规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现行保险制度与新交规的实际矛盾变得突出。很多人甚至因此对新交规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有专家甚至认为脱离了社会效率和法律理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如果说法规执行起来有点难的话,难点集中在第三者责任险上。
■相关法规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北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委员
若有难点是在第三者责任险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昨天向记者透露,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他在表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说法规执行起来有点难的话,难点集中在第三者责任险上。
王嘉彦告诉记者:“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这样,新交规执行起来在法律上会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对于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应如何执法,仍然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王嘉彦说,这期间只能依据以前的办法,同时要靠法院来掌握执法的尺度,市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出台一个过渡的规定,也不可能干预法官的判案。
对于未来的“第三者责任险”,王嘉彦认为,它应该是一个强制性的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国家既不会让它盈利,也不会让它有亏损。
■专家
脱离社会效率和法律理性
对于实施办法中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北大法学院邓峰博士认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旦保险之后,被保险人就会降低预防水平,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大幅度上升,进一步导致保险费上升。第三者责任险降低了发生事故的预防水平,会导致其缺乏社会效率。而第三者责任险常和侵权法规则,特别是无过失责任联系在一起,其结果是这一市场的不稳定。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邓峰认为脱离了社会效率和法律理性。他认为是一种不尊重法律规则自身逻辑的态度。一方面忽略了侵权法的目标:侵权法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分配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将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预防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为目标。另外他认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则的最根本性准则:平等。民法以平等为核心准则。若赋予一方在无过失情况下受惩罚性赔偿,不仅可能造成大规模的社会寻租行为,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系统性的歧视。
■保监会
第三者责任险仍无时间表
10月21日,记者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采访保监会财产险部负责人郭左践时,得到的结果是目前仍然没有时间表。
在新《道交法》实行前夕,保监会透露关于强制保险的相关条文已全部送到国务院法制办,这是七易其稿之后的条文。记者昨天了解到的消息是,目前条文仍然在国务院法制办。
国内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22日对记者表示,即使北京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表决通过,实施起来也是非常难操作的。新交规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目前的问题是第三者强制险并未出台,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显然不合理。
■市民反应
担心执法公正性
市民张树亮旁听了表决后认为,法规经过充分的修改后,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但对于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他还是有些怀疑。
市民陈晓燕说,任何一部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分歧。由于执法人员对法规拥有一些自由裁量权,这就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也可能增加了一些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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