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
被告王,男,汉族,大专。因涉嫌合同诈骗,经新乡市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新乡市公安局*分局将其逮捕。2001年10月21日,新乡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被告王某合同款45万元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在河南省新乡市**燃料公司经理李某于1998年9月向被告支付45万元现金后,被告与李某于1998年10月6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将碳运输至新乡市文华路*味精厂。随后,被告先后将1443.04吨木炭运至市味精厂。味精厂分别于1998年12月25日和1999年1月12日收到20万元和30万元的贴现票据。被告在李某多次索要钱财后,向李某支付264168元,其余185932元以返还他人为由被非法占用。据此,检察机关认定被告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处理2002年11月1日,被告发现我已保释,并要求我为他辩护。据他说,该案纯粹是一场经济纠纷。在他被捕期间,他的家人先后聘请了两名律师。律师们听取了案情后,承担了全部责任,并承诺通过他们的运作,司法机关将撤回案件。然而,2002年10月30日,被告收到了一个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因此,他决定再次聘请律师。此外,王当时是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他被判有罪,他不仅会坐牢,还会被开除公职。因此,他感到非常沮丧和委屈,要求我为自己的清白辩护。被告说:1998年9月,他与宋合作将木炭运到味精厂。宋投资65万元,其中25万元未使用,仅40万元用于购买木炭。40万元碳中,10万元运到味精厂,其余30万元存放在货场。同年10月,宋退出,李开始与他合作这项业务。双方口头同意,李负责出资100万元,王负责供应和运输。在合作过程中,李将45万元交给了他的二哥李,李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一个信用社,李负责付款,而王则委托他的兄弟购买和运输碳。在合作过程中,双方除自行采购木炭外,还继续将宋元原本积累的30万元木炭运至味精厂。李先生交付的45万元已全部用于合作业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李的要求,王与燃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办理了45万元的收费手续。味精厂支付的20万元交给了李,30万元交给了宋。由于李后来没有按照合同出资,由于缺乏运输资金,累积的碳被压在货场上。1999年5月18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先生的余额为债权和债务,王先生的兄弟向李先生发出了债务支付程序。同年9月,王的兄弟以低价将木炭交给了其他人,直到2001年才收回货款……
王认为,本案应为经济纠纷,但被害人的证词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所说的大不相同。此时,离开法庭只剩下大约十天了。由于时间不够,我立即去法院复印所有的案件档案,通宵阅读所有的案件档案。在阅读了这些文件后,我发现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一些关键证据,现有的一些证词与王所说的有许多矛盾。要查明谁说了实话,我们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所以我制定了一个调查计划,从第二天早上开始调查他们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流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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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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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某xx诈骗罪立案标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31、在天山以3千元作为诈骗罪立案标准,构成诈骗金额较大。一旦达到立案起点金额三千元的,法院将根据其有无其他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2、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遭遇诈骗行为,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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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私营企业的业主王某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2私营企业的业主王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指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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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精神病患者王某, 案发后,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7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