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构成要件
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第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会再第三人的问题。
第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判决时能否提起上诉,并无明确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民事诉讼。因此,可以从现行民事诉讼中的有关第三人制度进行研判。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类似于原告,故其自然享有原、被告应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其拥有上诉的权利,但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其应当不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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