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就是一般保证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34:31 272 人看过

一、按份共同保证就是一般保证吗

不属于。这两组是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共同保证中,分别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这是针对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保证方式中,分别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针对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因此,共同保证中,可以细分为一般按份共同保证或者一般连带共同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如何理解按份保证的定义

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特别约定各个保证人所分担的保证份额,并依据其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在按份保证中,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主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而保证人则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主债务人作保,在保证合同中负担保证人的义务。其他问题,如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均需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只有在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上述问题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以后,才能够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也必须遵循保证合同的规定。

但如果保证合同中就上述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则对债权人不能产生拘束力。

当然,该协议并非无法律效力,其效力在于仅仅只能约束保证人。也就是说,在二个共同保证人之间,当一个共同保证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以后,有权基于其内部协议,要求另一个共同保证人分担一半的损失。共同保证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债务人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关系。在本案中,共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保留先诉抗辩权,因此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仍为一般保证人的关系,共同保证人仍然享有先诉抗辩权。最后需要探讨的是,保证合同所要担保的范围问题。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保证范围,一旦约定了特定的保证范围,则保证人应按照保证的范围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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