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认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4:50:43 56 人看过

一、盗窃数额认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吗?

人民法院才是法定的审判机关,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在法庭审判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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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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