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处罚文书送达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16:10 109 人看过

送达,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始末。环保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包括送达在内的各环节必须规范。如果送达环节出现了瑕疵或错误,将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甚至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当前,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由邮政部门统一用特快专递送达,仅当邮寄无法送达时,才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但笔者认为,这种送达方式存在不妥之处。

一、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主要送达方式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转交特定部门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6种形式,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最常用的4种方式。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派专人将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法律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5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

二、常用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存在的问题

直接送达的途径过少。在基层执法中,经常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愿见送达人员,而其收发、值班等工作人员又因未得到明确指示、表态不敢签收,文书不能直接送达到位。

留置送达以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实施见证行为为前提。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拒绝在有关回证上证明。此时实施留置送达存在较大难度。

实践中,由于一些邮递人员责任心不强,邮寄送达常出现乱投、投递不到位的现象。此外,使用邮寄送达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送达人必须在回执上签字收取方能认定送达合法。如受送达人拒收邮件行为,只能视为送达不果,须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三、应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考虑,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送达方式规范化、制度化。

在直接送达方面,只要送达人遇见受送达人便可向其送达文书,让受送达人知道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受送达人有义务签收,如果拒不签收可以现场留置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应确立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邮寄送达方式:一是确立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平行适用体制,改变邮寄送达适用前提——直接送达有困难,可由做出决定的机关选择。二是建立无利害关系的邮寄员签收制度,在邮寄送达有困难时再采取直接或留置送达。三是完善申报邮寄地址、代收人制度。对于已依法申报送达地址和代收人的,若因受送达人原因导致送达邮件被退回的,视为送达,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在留置送达中,建议取消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的规定。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可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明经过,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

此外,还可以规定其他送达方式,如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同时配套建立送达推定制度解决此类送达回证问题,即根据受送达人的陈述、申辩等行为,确定受送达人已知悉送达文书内容,推定受送达人已收到送达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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