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7 22:20:22 213 人看过

一、张家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二、张家港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三、张家港药品广告审批办理地址

张家港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一楼A076-A078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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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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