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预备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而实行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行来完成犯罪,二者虽然在目的上都围绕着完成犯罪这一点目标,但具体内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现的内容和性质不同。预备行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就表现为一系列准备行为,这些行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而实行行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论是何种表现方式,只要着手就意味开始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义是不同的,正视这一点,是正确评价犯罪准备的关键所在。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
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
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为实行行
为,从而造成结果。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
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
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
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
三、犯罪预备的基本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6、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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