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签订。合同应写明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务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等。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等对此都有所规定。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与劳动有关的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主要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要求、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主要指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工资调整机制的要求,按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进行调整;最稳妥的方式是,开始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就对派遣期限较长的被派遣劳动者增长工资的情况作出约定,以免在增长工资问题上产生争议。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不能把应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再巧立名目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即构成违法。对用工单位再次派遣的行为,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工会举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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