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1)书面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其他审理方式。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复议的条件有哪些在行政复议机关
70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
155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有哪些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126人看过
-
复议前置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复议权的案件受理
56人看过
-
复议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
479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
486人看过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更多>
-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哪些案件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6不同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能会不同。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
-
审判机关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7关于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于案件判断的标准是哪些呢?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06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因此,可以向复议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反应。以上就是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于案件的判断标准。
-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哪个审判机关审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4-12-0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若干个人民法院进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