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
1、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而清算程序不等人;
(3)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要求有哪些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要求如下: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
2、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不必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供的材料
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人民法院核实该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检查证实其代理权限(公民个人应出具其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
二、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请权申报书,要写清申报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性质、项目、要求、有无担保;
四、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
五、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裁定书、通知书;
六、债权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发的委托书(在债权人不能亲自前来的情况下);
八、
民事裁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主要用于法院确认送达的具体时间,查证债权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了申报债权的法律行为,确定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该回证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由人民法院提供给债权人。
当债权人申报债券时应该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债权申请权申报书,并且要写请申报的具体内容、性质、要求和担保情况;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最后还需要提供债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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