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受理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27 10:00:36 34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收件

3

审查

4

受理

5

受理

6

受理

7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坐席人员

<!--

-->

2个工作日

座席人员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业务后,登记录入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工件人员

<!--

-->

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中对座席人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申诉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主管领导

2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对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中受理投诉、举报、申诉的拟办意见进行审批。

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于移送处理的案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分发工作人员

<!--

-->

1个工作日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

-->

30工作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接到分发的投诉、举报、申诉后,应当组织人员及时调查处理,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调解。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

-->

3个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坐席人员

-->

即时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座席人员收到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及时回复给当事人。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据描述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

法定依据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依据描述

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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